程志霞律师:从企业合规视角看《商标法》全面修订的核心变化与应对策略
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共9章87条)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历经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2019年4月23日四次局部修正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本次修订聚焦商标领域长期存在的“重注册、轻使用”等突出问题,在注册、管理、保护各环节均作出重大调整。借用杜颖教授的观点,本次修法“体现了从局部调整到系统重塑的修法思路”。本文将从企业合规视角,梳理商标法修订的五大核心变化及应对建议。
一、严格规制“心机商标”
近年来,将误导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并刻意放大误导效果的现象屡禁不止,从标识“120W”而实际并非相应功率的充电器,到宣称“手打”但却是机器生产的挂面,该行为让不少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据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驳回127.3万件此类“心机商标”申请。新法对此从以下角度作出回应:
1.注册:第十五条明确将“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列为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中新加入“工艺、原料”;在原第四条现第十九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中新增“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并在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2.使用:第五十六条明确处罚规则,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3.监督机制:新增投诉举报机制(第七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4.合规建议:企业应重新审视现有注册商标,排查是否存在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要素的商标;在新申请商标时,应确保标志本身真实、不误导公众;避免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中放大商标的误导效果。
二、遏制恶意注册
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4987.7万件。与此同时,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打击行动持续高压,仅2023年及2024年同期(上半年),全国查处量均已逾20万件。新法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制恶意注册:
1.实体角度:在第十九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2.程序角度:第三十六条将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这意味着权利人发现抢注行为后的反应时间大幅压缩,对商标监测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法律后果:第五十四条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4.合规建议: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商标监测机制,对抢注行为快速反应;防御性注册需有合理依据,避免被认定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核心商标应尽早注册,防范被他人抢注。
三、强化商标使用
新法进一步传递出“商标源于使用”的理念,强调企业商誉与品牌价值皆来自商标的实际运用。此外,法条中也相应明确了使用义务,并确立了侵权抗辩中有关使用事实的考量规则。
1.强化使用的重要性:第五十七条增加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撤销权,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2.侵权赔偿的抗辩与使用密切相关:第七十八条中列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若被控侵权人以其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法院可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旧法中为此前三年);不能证明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合规建议:企业应规范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第二条第二款);对已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及时评估是否需要维持;闲置商标应考虑主动注销或转让,避免被他人申请撤销。
四、驰名商标保护升级,护航企业出海
新法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从“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到所有“驰名商标”。即便商标尚未注册,只要通过持续使用达到驰名状态,也可获得跨类保护。
同时,通过第六十三条将驰名商标的认定表述从“认定”改为“确认”,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但第六十四条仍规定生产经营者仍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合规建议:企业应系统梳理未注册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评估其驰名状态并考虑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加强商标使用证据的系统化管理,为驰名商标确认储备证据;规范商标宣传,避免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五、治理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参与或协助恶意抢注、囤积倒卖商标等违法行为频发。新法大幅提高了对违规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
1.机构责任:第六十七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情形仍接受委托的,处一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2.个人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至十万元罚款。
3.合规建议:企业应审慎选择商标代理机构,关注其合规记录;与代理机构明确约定合规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指示或纵容代理机构从事违规代理行为。
企业合规自查清单
基于上述变化,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存量商标排查:梳理全部注册商标,识别是否存在“心机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
2. 注册策略调整:新申请商标应确保真实,避免误导公众;防御性商标注册应有合理依据,并做好规模控制。
3. 使用证据管理:建立系统化的商标使用证据档案,需涵盖线上、线下各类使用场景。
4. 监测机制升级:鉴于异议期缩短至两个月,应提高监测频率,以便对抢注行为做出快速响应。
5. 代理机构管理:审慎选择代理机构,明确合规要求,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6. 驰名商标梳理:评估未注册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考虑驰名商标保护策略。

